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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行质疑IPO先行赔付制度

2016年01月26日 08:50 来源于 财新网
目前券商面临的尴尬境地是,若不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先行赔付的声明,企业IPO就发不出来。但是先行赔付的细则还未知晓,外资投行认为这一制度过于苛刻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财新记者获悉,证监会关于IPO欺诈发行先行赔付的规定,在几家外资投行控制的合资券商中引起轩然大波。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IPO新政中,《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明确规定,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多位内资投行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先行赔付的声明已经全都写进了新的IPO招股说明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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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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