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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2015年10月19日 11:25 来源于 财新网
上证发〔2015〕64号

  【财新网】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消息

上证发〔2015〕6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作准备,《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本所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上证发〔2014〕9号)、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0号)、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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