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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保障基金细则落地

2015年03月03日 13:07 来源于 财新网
要求各信托公司于4月1日前认购保障基金,该日起新发行的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计算并认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融资性信托和投资性信托;该日起新发行的财产信托,按实际收取报酬的5%计算并认购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近期,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信托公司于4月1日前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公司(下称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的专用账户。

  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障基金的筹集规则为:一是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二是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三是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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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涛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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