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李小晓)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
这份1月20日印发的《通知》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将跨境电商单笔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升至5万美元。
《指导意见》自印发日起实行,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就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