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应着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创设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社会环境,增强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遏制失信蔓延。
我国现有保护诚信行为的外围法惩罚力度普遍偏低。社会成员的诚实守信,既来自人们对诚信道德价值原则的认同和信奉而形成的道德信念与良心,也源于法律对虚假失信行为的严厉惩治而形成的道德不可侵犯性。在一定意义上,法律是守护道德的安全门,是阻抑不道德行为的拦截坝。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欺诈失信行为的严惩相比,我国的外围法对欺诈失信行为的惩罚规定,存在着刑罚程度偏低以及后果论定罪问题。欺诈失信成本和风险低下的现实,在客观上就产生了“纵容”非诚信行为的道德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