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自1月7日起,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有义务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进行说明。
2013年1月7日,上交所在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下称《指引》)中如上表示。该《指引》与证监会2012年5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