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亦将遵循这一协议文本的标准
“中国版”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即将亮相。
获悉,在央行的推动下,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将于近期发布统一的标准协议文本《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下称主协议)。据悉,此举确立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中国标准”,意味着。除资产证券化产品外,中国目前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基本属于场外衍生品交易。
中国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环节在此前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协议文本,只是由市场参与者自行签订一对一的合同达成交易。合同文本由各家机构自行拟定,或直接使用国际通用主协议文本,即国际掉期交易协会(ISDA)主协议。由于文本的不统一及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别,增加了谈判难度,给市场参与者带来潜在法律风险。
“各金融机构对衍生品交易的合同文本的理解不同,前台、中台、后台为此对应的风险控制程序不同,为此增加了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在管理多个协议文本可能存在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一位商业银行交易员对此如是说。
随着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参与者数量不断增加,迫切需要一个能覆盖多个产品、统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07年交易商协会和国家外管局下属的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推出了NAFMII主协议和CFETS主协议。NAFMII主协议应用于本、外币衍生品的场外交易,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CFETS主协议则应用于外币衍生品交易,但由于这两个主协议存在管辖重叠,给市场参与者造成一定业务困扰和法律风险。比如当外汇衍生品交易发生违约时,是否也会触发本币衍生品交易违约,由于两个主协议文本标准不统一,存在的细节差异却会引起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一系列连锁反应。
此次“中国版”主协议合并了NAFMII主协议和CFETS主协议,设置了较固定的交易条件及较明确违约处理办法,这种标准化的制度设计改变了以往衍生品交易环节协议文本的不规范状况,有利于控制交易风险和产品创新,亦结束了本币和外币两个衍生品市场的分割局面。
此次“中国版”主协议还进一步完善了净额制度,首次明确提出了终止净额结算机制,这一制度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风险控制的核心,也是降低信用风险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终止净额以单一协议制度为基础,是在提前终止情况下对所有交易进行结算处理的一项制度安排。此前NAFMII主协议和CFETS主协议已引入终止净额相关条款,但并未明确提出这一概念。
在净额安排下,投资机构可以大幅降低对交易对手的风险敞口,从而有效地降低信用风险。终止净额制度作为净额制度的一种特殊情形,除了具有净额的一般作用外,还可有效地避免因一家机构破产所可能引发的系列机构破产的“多米诺效应”,避免形成系统性风险。
“在这次次贷危机中,正是由于主协议的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极大降低了雷曼兄弟与其无数交易对手之间的风险,将类似天文数字的总量风险降至相互轧差后的净额风险,否则这场金融风暴规模更大。”交易商协会秘书长时文朝对此强调。
不过,终止净额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中国尚存法律空白,没有得到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尤其是《企业破产法》)的认定,在破产清算时无法保证这一制度的执行。由于对于债务人公平受偿、破产抵销的适用等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中资机构与境外交易对手依照某一主协议进行衍生品交易时,境外交易对手对境内金融机构需进行全额风险授信,严重限制了中资机构的衍生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