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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获准进入上市券商 可得全牌照

2007年12月29日 08:16 来源于 caijing
按照新发布的相关办法,外资入股上市内资券商,单一股东比例不超20%,全部外资比例不超过25%,可获全牌照;入股非上市内资券商,比例不超1/3,只能获得投行牌照

  12月28日晚,200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这是12月13日中美第三次战略经济对话的成果之一,意味着监管部门将重新开始审批合资证券公司。
  新修改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下称《规则》)以上市与非上市为界限,给出了外资参股券商的不同道路,这一《规则》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较之2002年版的《规则》,这次的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一个条款,即第二十五条:
  ——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
  ——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这一条款为外资入股综合类全牌照证券公司扫清了道路。按照规定,入股上市内资券商,该券商的业务范围不变,这意味着上市的内资券商虽然变更为合资券商,却不受合资券商经营范围的限制。
  与此同时,由于《规则》明确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券商的控股股东比例不受最低1/3的限制,因此很可能出现控股股东与外资股东股权接近的情况,这必将引发中外股东对经营管理控制权的争夺。
  与此同时,对于未上市券商,新修订的《规则》较之2002年版的《规则》并未增加开放度。除了在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数量、外资股东的资格等方面略有所放松,在经营范围上并未有任何变化。
  按照《规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将只能与内资券商合资成立新的子公司,因为《规则》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在此限。”
  在经营范围上,以非上市内资券商子公司形式存在的合资券商仅可以经营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这一设立模式以及经营范围早在2002年就已确定。之后,按照这一《规定》成立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都是把中资公司的投行业务拿出去独立为合资证券公司。比如华欧国际、海际大和以及外资已经退股的长江巴黎百富勤。
  对于外资参股未上市券商,新修改的《规则》还要求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
  业内人士分析,新《规则》的发布对于证券业的影响不会很大。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外资对于直接参股上市券商的兴趣不大,原因是现在上市券商的价格都太高,入股成本过大,因此外资都希望能够入股那些未上市的券商,先拿到投行牌照,之后逐步获得其他业务牌照。”接近管理层的一位人士说。
  据这位人士分析,即使外资入股的未上市券商未来可能上市,上市的也是母公司,与合资的子公司并没有直接关系,外资如果希望入股拥有全牌照的母公司,还需要从市场上购买。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则》的发布给中信证券与贝尔斯登的战略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据,“新《规则》发布后,这两家公司的合作应该很快获得批准。”知情人士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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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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