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12月30日,为进一步规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股份减持行为,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下称《监管指引》),发布之日施行。
《监管指引》对相关上位制度规则进行了细化,有利于市场各方更好理解执行股份减持有关安排,主要明确了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的预披露要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超1%的,还应当提前30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为统一监管安排,明确市场预期,防范监管套利,《监管指引》明确,大股东、董监高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也应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