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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常会首提竞争中性 应为下一步改革重点

2018年12月25日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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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招投标、用地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接下来还需在融资、行政审批等环节进一步落实及启动立法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竞争中性一词,首次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被提及,意在改善民企等营商环境

  1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招投标、用地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

  竞争中性,按照2012年经合组织(OECD)的解释,是指任何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的过程中,不应因所有制的差异而获得竞争优势或面临竞争劣势,具体包括经营模式、成本确定、商业性收益率、公共服务事业核算、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和政府直接补贴、公共采购八个维度。

  此次国常会提及,竞争中性原则要在招投标和用地等方面体现。国富资本董事长熊焰提出,国企应退出房地产行业,“几年前就在讲,但到今天土地出标王仍经常是央企地产公司”。据其建议,应将国企退出房地产领域作为实行“竞争中性”原则的试点。(见财新网“用‘竞争中性’规制国企与民企”)

责任编辑:陈慧颖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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