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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税率20% 首次明确以基金为核算单位

2018年12月13日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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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备案的基金可不按单一项目计税;明确基金收入性质是股息、红利和项目转让收益,而不是经营性收入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关于创投基金的税收争议终于明确。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人LP从创投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可以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要使创投企业个人LP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会议决定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责任编辑:李箐
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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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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