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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2008年09月21日 23:16
T中
新规取消了上市公司回购股票需证监会核准的规定,同时减少了对上市公司通过集合竞价回购股份动机的限制


 
  证监会的新规可能再次刺激A股市场。
  9月21日晚,证监会网站发布文件,拟取消原有上市公司回购股票需管理层核准制度,进而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这份文件名为《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此前相关规定中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票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2005年,证监会曾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
  最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补充规定取消了《试行办法》中“回购方案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方可实施”的规定,仅需要将相关材料报送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即可。
  这为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回购股份提供了程序便利。
    与此前一样,《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东大会应对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种类、数量、资金来源、期限等做出决议。但是,取消了原有要求“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的规定,这一变化也将减少对上市公司通过集合竞价回购股份动机的限制。
    在信息披露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要持续披露回购相关信息。
  为减少上市公司回购行为对股价的影响,《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收盘前半小时内,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股票。
  定期报告及业绩预报前10日内,也不得有回购行为。
  另外,《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回购方案公布之日到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本次征求意见将自发布之日起至今年9月28日结束。
  若其后正式发布,2005年的《试行办法》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将同时废止。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明显减少了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的审批程序,显示管理层在鼓励大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之后,又进一步意图通过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提振当前市场的信心,可能成为近期A股市场连续发生的利好政策之一。
    9月18日晚间,中央汇金公司宣布将在二级市场自主购入工行、中行、建行三行股票。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单边征收印花税。国资委也宣布支持央企增持或回购上市公司股份。
  在全球多个央行向市场注资以及上述三重政策发布的影响下,国内A股市场9月19日在银行股的带动下,个股大面积涨停,上证指数全天上涨9.45%,深证成指上涨9%,这也是国内A股近6年多以来的最大涨幅。
  2001年10月23日,受证监会宣布叫停发新股和减持国有股政策影响,上证指数大涨9.86%。
  此番政策出台,为受政策利好刺激的A股市场将再次注入政策兴奋剂,不过,以持续政策刺激的A股市场,能否彻底走出熊市的泥沼,仍值得关注。■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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