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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金融领域信用监管 三种行为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文|财新 夏怡宁
2025年06月07日 10:07
对于严重失信主体,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入名单满3年将移出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
资料图:北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为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金融监管总局起草发布《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三十一条,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二是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三是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四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5日。

  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方面,《暂行规定》指出,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依照《暂行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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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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