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金融 > 要闻 > 正文

员工持股计划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要赔偿 法院明察秋毫驳回

文|财新 朱亮韬
2024年05月15日 20:46
不因违法而获益是最朴素的法律原理,员工持股计划对虚假陈述行为应当知情,而集合计划又是员工持股计划主导设立,集合计划的投资决定并非基于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赖作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集合计划的索赔请求
资料图:上海金融法院。

  【财新网】由上市公司子公司的高管及核心员工组成的员工持股计划,通过结构化金融产品购买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罚,那么,员工持股计划主导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能否作为原告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5月14日披露的案件信息,上海金融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某证券公司代表集合计划起诉被告某上市公司,要求承担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案件已生效。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涉资管计划嵌套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信息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肖子何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