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中国证监会发布9年有余的部门规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办法》),随着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的出台和实施,终于迎来大修。
中国证监会12月8日发布的《私募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吸收了《私募条例》的立法成果和监管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细化分类监管,完善全链条监管,并且明确了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管要求,还对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提出了具体要求。公众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细化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在合格投资者认定方面,《私募办法》此前有两类标准,一类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类是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此次拟修订后,第一类标准未变,但第二类有提升和细化——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