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8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新华人寿原董事长万峰受贿案。据公诉机关指控,万峰从199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项目采购、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令外界颇为关注的是,在受贿金额方面,万峰被控在近20年内,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有关人员所送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09万余元。但在这1209万元中,又有1000万元系“未遂”(参见财新网《新华保险原董事长万峰一审开庭 被控受贿逾千万元多数“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