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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市场取消外资准入限制 适用“先照后证”

文|财新 吴雨俭
2021年12月17日 20:09
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
银保监会指出,根据《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我国加入WTO组织5年后外资保险经纪机构的准入条件为: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12月17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贯彻落实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放宽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银保监会指出,根据《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我国加入WTO组织5年后外资保险经纪机构的准入条件为: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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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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