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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发文 允许质押权人自行变卖质押股票

2021年03月07日 09:52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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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已冻结质押股票的变价方式尽可能回归到市场化运行规则上来,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股票市场产生的影响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股票市场产生的影响,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上市公司大股东因股票质押借款到期未能偿还被法院冻结的案例层出不穷,为了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股票市场产生的影响,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自7月1日起实施。本次《意见》提供了股票质押解冻的新方案,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

  质权人是质押权人的简称,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法律中的变价可以简单理解为变卖,存在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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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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