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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AMC”规则敲定 聚焦三大问题

2018年06月30日 18:55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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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四大AMC管理办法,放松资本占用条款;但“银行AMC+PE”的模式,会否形成新的套利空间?
在债转股重启两年后,银保监会出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债转股重启两年后,银保监会出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确保“银行AMC”规范开展债转股业务,同时松绑一些限制条件。

  按《办法》定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境内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注册金门槛为100亿。《办法》要求,债转股必须严格遵循洁净转让和真实出售原则,严防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AMC(资产管理公司)这类金融机构,在中国的金融语境下有其特殊的含义。1999年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四大AMC),分别对应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承接逾万亿坏账。此后AMC就更多地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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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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