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金融 > 要闻 > 正文

新三板确立主办券商制度

2013年02月04日 10:20 来源于 财新网
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

  【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2013年2月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暂行办法》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

  根据《暂行办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之为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信息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曹文姣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