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2013年2月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暂行办法》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
根据《暂行办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之为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
【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2013年2月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暂行办法》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
根据《暂行办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之为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信息尽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