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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促商业养老金融发展 不得变相缩短业务存续期限

文|财新 吴雨俭
2022年05月09日 19:01
可对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安排作出明确约定,但不得变相缩短存续期限;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合作费用水平原则上不高于本机构其他同类型业务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银行、理财公司、人身险公司和建信养老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提出十三项规范性要求。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在养老问题日益凸显的当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融的制度建设和产品供给成为关键。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银行、理财公司、人身险公司和建信养老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十三项规范性要求。

  根据《通知》,银行保险机构可发展的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包括: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在开展此类业务时,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并对资金领取设置相应的约束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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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沈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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