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破产重整案中债权人“债转股”后,是否还能以债券虚假陈述纠纷索赔中介机构?这是不少违约企业的债券投资者此前所一直担心但还未明确的问题,而近期一个“亿阳债”相关的司法判例给他们带来了坏消息。
根据财新看到的中信信托起诉“亿阳债”发行人亿阳集团以及承销商中山证券、华泰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二审判决书((2021)黑民终2062号),黑龙江高院在近期二审驳回了原告方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虽然中信信托主张“亿阳集团公司的实际股权价值远低于债转股每股价格”,即便其主张成立,但依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时结合重整计划草案关于“重整计划规定的债转股属于债权清偿方式,自完成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后,相应债权清偿完毕,亿阳集团公司及保证人不再承担清偿义务,债权人对亿阳集团公司及其保证人之外的第三人权利不受重整计划草案影响”的内容,原审法院认定中信信托所主张的2353余万元债权已按照重整计划全部清偿完毕,亿阳集团不再承担清偿义务,中山证券、华泰证券亦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