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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新增四原则 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2021年02月18日 21:2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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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风险管理要坚持“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2021年2月18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在原有制度基础上,首次明确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原则。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武晓蒙)近年来,随着金融产品创新日渐复杂并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纠纷层出不穷,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待完善。

  2021年2月18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在原有制度基础上,首次明确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原则。同时,明确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解决声誉风险管理与业务经营发展“两张皮”问题,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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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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