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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扩展债委会成员范围 不再局限于银行业

2021年01月15日 21:45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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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银行,资管、保险、证券期货基金等机构都可以成立债委会;与此前制度相比,对债委会层级、约束机制、破产程序等方面规定作出补充和完善
银保监会表示,近年来建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委会制度,推动了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合力帮扶困难企业,有序退出“僵尸企业”。债委会制度运行情况良好,有序缓释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避免了部分企业因资金链突然断裂而倒闭。

  【财新网】(记者 武晓蒙)时隔四年多,“债委会”家族迎来扩围。

  2021年1月15日,银保监会、发改委、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三家以上持有债权(含贷款、债券等)、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可以发起成立债委会。

  此前,根据原银监会2016年发布的《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债委会是指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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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李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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