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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宝”首案判了:投资者自担八成本金损失 中行承担穿仓损失

2020年12月31日 22:32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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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中行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销售“原油宝”产品并无不当,认为其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
2020年12月3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两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首批“原油宝”民事诉讼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出炉。

  2020年12月3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这一判决结果,跟2020年5月4日召开的第28次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会议上制定的责任分担机制一致。据财新记者获悉,是次会议明确,中行将自行承担所有客户穿仓损失;而保证金部分,所有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客户,可以从中行拿回20%的保证金(参见财新网《独家|哪些投资者有望拿回20%的保证金?高层定调原油宝责任分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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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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