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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倍LPR利率上限适用金融机构?平安银行或申请上诉

2020年09月02日 22:22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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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平安银行主张的借款利息、本金罚息和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保护限度;这是否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也适用于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订后,迎来了第一例争议性判例。

  【财新网】(记者 胡越)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订后,迎来了第一例争议性判例。

  9月2日,在一份网络流传的判决文书中,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8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显示,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洪辉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

  然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平安银行关于利息、本金罚息和复利,以及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该院审理认定,2017年7月4日借款后,被告洪辉道足额支付至第10期即2018年5月4日,第11期仅支付期内利息2138.39元、复利227.11元,共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元。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本金罚息和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保护限度,该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进行计算;关于逾期利息,也酌情调整为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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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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