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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全覆盖对外开放新规 市场关注软约束

2020年01月17日 11:16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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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对保险领域的“歧视性监管流程和要求”,对于不折不扣的落实对外开放至关重要,后续的督促机制也十分关键
保险领域的对外开放一直领先于整个金融业,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涉及保险领域的内容,在此前发布的对外开放政策中基本已全部覆盖。

  【财新网】(记者 吴雨俭)保险领域的对外开放一直领先于整个金融业,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涉及保险领域的内容,在此前发布的对外开放政策中基本已全部覆盖。

  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的“金融11条”已明确,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此前除外资在寿险公司持股不得超过50%的限制外,基本实现对外开放。

  据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国不迟于2020年4月1日,应取消寿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并且允许美国独资保险公司进入上述领域。中国确认不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美资保险公司在华全资拥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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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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