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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企金融服务 非上市公司获准发行非公开可转债公司债

2019年08月30日 22:2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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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价格及确定方式由发行人自行决定,但需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可超过200人
8月30日,证监会指导上交所、深交所分别联合股转系统、中国结算发布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通过扩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范围,支持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张榆)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由非上市的创新创业公司扩展至全部非上市公司。

  8月30日,证监会指导上交所、深交所分别联合股转系统、中国结算发布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通过扩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范围,支持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

  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一般而言,投资人在中小微企业利润尚未释放的发展初期可享受债券本息收益,在业绩快速增长的阶段可选择转股分享企业成长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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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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