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除了已经在境外上市、地位稳固的大型创新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之外,尚未盈利但符合条件的“独角兽”也可以在A股IPO。中国证监会为此专门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为亏损“独角兽”IPO铺路。
两个首发办法修改后,纳入境内发行CDR或者股票试点的创新企业,可不满足盈利要求和净利润指标。
但是,亏损的“独角兽”IPO仍需满足比较苛刻的条件——证监会从市场占有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方面提出诸多约束。根据6月7日凌晨证监会出台的《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对于尚未境外上市的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标准之一:一是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企业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企业估值应参考最近三轮融资估值及相应投资人、投资金额、投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并结合收益法、成本法、市场乘数法等估值方法综合判定。融资不足三轮的,参考全部融资估值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