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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CDR办法出台

2018年03月30日 19:16
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证监会

  为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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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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