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韩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出台两个月后,相关配套文件发布,对商业银行持股1%以上、5%以下(不含5%)股东的报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3月9日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上述相关股东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上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知道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