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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刑责逃废债 债权人利益难保障

2016年04月20日 10:12 来源于 财新网
部分企业滥用“先刑后民”规则逃废债,或以债务重组之名逃废银行债务,导致社会诚信环境恶化,交易成本提升。监管部门人士建议引入并执行“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和“深石原则”,加大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济下行期,企业逃废债现象愈演愈烈。 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经济下行期,企业逃废债现象愈演愈烈。银行人士反映,有的债务人利用法律漏洞,蓄意造成关联资产被查封、被出租或担保失效,导致银行债权悬空。

  陷入互保圈、担保链的江浙地区民营企业,滥用“先刑后民”规则逃废债。一位大行江苏省分行副行长对财新记者指出,有的借款人出现债务危机,担保人本来资质尚可,但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去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自己骗贷,由此进入刑事程序。一旦借贷主合同失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失效,担保人由此解套,最终造成银行债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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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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