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证监会派出机构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03月11日 17:35 来源于 财新网
近期,我会派出机构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和1宗违法买卖股票案

  【财新网】据证监会网站网站消息近期,我会派出机构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和1宗违法买卖股票案。

  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未及时披露其董事长兼总经理廖某霞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奥特迅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廖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七股份)曾因信息披露违法于2015年被我会处罚,通过对投诉举报线索的核查,发现零七股份还存在未依法披露子公司对外支付大额资金事项,未依法披露实际控制人练卫飞、控股股东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博融)筹划股权转让事项以及未依法披露实际控制人练卫飞、控股股东广州博融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责令零七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博融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练卫飞等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款。2013年7月,陈大魁一致行动人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减持“浙江众成”440万股。2014年7月,陈大魁及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共减持“浙江众成”1801.52万股。陈大魁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减持“浙江众成”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5%后,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陈大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在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公告发布前,钟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讯联系,买入公司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告后分批卖出,盈利3,920,450.26元。钟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和第76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2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钟迅违法所得3,920,450.26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宗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中,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重庆同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集团利用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的证券账户和其他7个自然人的账户大量集中交易金科股份股票,违反《证券法》第80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8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责令同德集团改正,没收同德集团违法所得18,023,384.0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3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5万元不等罚款。

  1宗违法买卖股票案中,当事人艾在担任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时,于2015年10月20日买入本公司股票,当事人自称考虑到可能违反“窗口期”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遂于第二日全部卖出。艾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艾给予警告,并处6元罚款。

  我会将持续对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及违法买卖股票等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财新传媒版权所有。
如需刊登转载请点击右侧按钮,提交相关信息。经确认即可刊登转载。
推广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