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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03月04日 18:00 来源于 财新网
近期,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宗内幕交易案和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

  【财新网】据证监会网站网站消息近期,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宗内幕交易案和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

  1宗内幕交易案中,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郭某泽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付某楠是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化股份)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深圳市国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弘)董事长王某(与王婧为堂姐弟关系)在黑化股份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预案中被列为“交易对方”之一。王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何某昔”名下证券账户买入“黑化股份”,成交金额约1530万元,实际盈利约150万元;王靖使用其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买入“黑化股份”,成交金额约222万元,实际盈利约16万元。在王靖开始交易“黑化股份”前一日,王靖与深圳国弘王某、郭某泽、付某楠联络接触,且交易“黑化股份”行为明显异常。王靖的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靖违法所得1,662,256.8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评估公司)在对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当家)拟发行公司债券抵押担保资产进行两次评估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导致形成的评估结论不合理,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此外,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好当家没有在苏山岛海域投放海参苗,开元评估公司在进行评估时,没有关注到该重大期后事项,存在未勤勉尽责行为,导致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开元评估公司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开元评估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两次评估业务收入共20万元,并处以业务收入2倍罚款。对两份评估报告签字注册评估师孟庆民、张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我会将持续对内幕交易及中介机构违法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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