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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将发文规范私募基金投顾与托管

2015年12月17日 11:43 来源于 财新网
募集人需监督投顾履行基金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如投资者利益受损,将向募集人追查

  【财新网】(记者 岳跃)“通道+投顾”模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和管理职能责权不清,风险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往往维权无门。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12月17日透露,协会正在制定投资顾问管理办法和托管与外包规范,明确募集人对投资者负有完整的售后义务。

  市场实际中,基金管理人通常同时行使基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但很多时候,募集职能和管理职能是分离的。此时,基金管理人仅保留募集功能,而将投资功能委托给专业的投资机构(投资顾问),由投资顾问行使投资决策权和下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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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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