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证监会首次对6宗涉新三板违法违规案件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2015年11月06日 19:00 来源于 财新网
近期,我会对新三板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首批6宗案件调查审理完毕,已经进入告知程序

  【财新网】据证监会网站网站消息近期,我会对新三板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首批6宗案件调查审理完毕,已经进入告知程序。6宗案件中,包括1宗大股东违法减持案,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操纵股票案。

  此次告知的大股东违法减持案是证监会处理的第一起新三板违规减持案件。柳某及其妻子汪某为挂牌公司“奥美格”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3月至4月期间,柳某、汪某在减持“奥美格”股份过程中,多次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触发披露义务时未停止卖出股份。两人违法减持1,808,000股,违法减持金额8,138,100元。我会拟决定,责令柳某、汪某改正,给予警告,对柳某、汪某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柳某、汪某限制期限内减持股票的行为,分别处以30万元和50万元罚款。

  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反映了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监管要求执行缺位,财务管理失范等问题。其中,某农装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中利润总额分别多计17,163,320.85元、26,448,072.98元;该农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存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2014年年报利润总额多计13,838,880.98元;该农装公司未充分披露其与某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业务的相关信息;上述问题导致该农装公司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年报中存在虚假陈述。我会拟决定,责令该农装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13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对4名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另一案中,某科技公司2014年年报中存在虚假陈述,包括少计收入356.57万元,少计利润306.04万元,主要客户披露不真实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我会拟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2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和5万元罚款。

  3宗操纵股票案件中,当事人均滥用交易规则,采取多种操纵方法进行密集频繁操纵,造成相关股票价格剧烈波动。其中,陈某通过3个账户,利用持股优势、信息优势,以多日连续大量买卖、短时间内连续主动买入的方式操纵“国贸酝领”股票价格,获利800,720元。我会拟决定,责令陈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800,720元,并处以800,720元罚款。冼某利用4个账户,通过实际控制账户间的相互买卖、异常价格申报等方式影响“华恒生物”等18支新三板股票,造成相关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最高较前个交易日收盘价偏离幅度达到7,328.75%。冼某通过操纵股票价格,获利246,110元。我会拟决定,没收冼某违法所得246,110元,并处以738,330元罚款。薛某利用8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等方式拉抬、维持“中海阳”股价,获利487.41万元。我会拟决定,没收薛某违法所得487.41万元,并处以487.41万元罚款。此外,薛某作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净卖出公司股票405.12万股,规避损失52.66万元。我会拟决定,没收薛某违法所得52.66万元,并处以52.66万元罚款。

  新三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会监管的重要领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上述6宗新三板违法违规案件,我会采取了与主板市场统一的执法标准,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类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形成对新三板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切实维护新三板市场正常秩序与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更好发挥其服务创新、成长、小微型企业的功能保驾护航。

财新传媒版权所有。
如需刊登转载请点击右侧按钮,提交相关信息。经确认即可刊登转载。
推广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