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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高管不得参与自家公司股票融资融券

2013年03月19日 10:54 来源于 财新网
上交所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3月18日晚,上交所就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发布具体通知。根据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上交所表示,适用该通知的存量股份是指受《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规范的两类股份: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老划断后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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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涛 | 版面编辑:曹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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