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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风险资本准备和净资本标准调整

2012年11月19日 11:28 来源于 财新网
降低多类券商业务风险准备标准,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可按五类业务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2倍计算

  【财新网】(记者 郑斐)11月17日,证监会出台《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

  根据《决定》,券商自营业务中,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15%、8%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其中,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风险准备降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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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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