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金融 > 要闻 > 正文

券商可以会员或股东身份参与区域股权市场

2012年08月31日 22:29 来源于 财新网
具体业务包括挂牌公司推荐、挂牌公司股权代理买卖服务,为挂牌公司股权转让、定向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投资咨询及其他有关服务。证券公司还可以为区域性市场的挂牌公司提供转板服务

  【财新网】(记者 郑斐)8月31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对证券公司规范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仅作为区域性市场会员开展相关业务;二是作为区域性市场的股东参与市场管理并开展相关业务。

  同时,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不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但证券公司在参与区域性市场前,应对区域性市场进行评估,并按程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信息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林韵诗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