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郑斐)8月31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对证券公司规范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仅作为区域性市场会员开展相关业务;二是作为区域性市场的股东参与市场管理并开展相关业务。
同时,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不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但证券公司在参与区域性市场前,应对区域性市场进行评估,并按程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财新网】(记者 郑斐)8月31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对证券公司规范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仅作为区域性市场会员开展相关业务;二是作为区域性市场的股东参与市场管理并开展相关业务。
同时,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不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但证券公司在参与区域性市场前,应对区域性市场进行评估,并按程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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