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郑斐)5月30日的新闻通气会上,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并对发行人、保健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九方面工作要求。
《意见》明确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的披露责任,确保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意见》提出的九条要求包括: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控制度;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应谨慎进行收入确认和毛利率分析,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合理性;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主要客户、供应商的核查、关注存货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止利润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