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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主承销商可自主选择IPO定价方式

2012年05月21日 18:06 来源于 财新网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称,自主选择的定价方式须事先报证监会备案;主板发行价格即可通过累计询价确定,也可直接初步询价确定

  【财新网】(记者 郑斐)5月2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修订办法》),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并可采用询价以外的其他合法可行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规定的修改就是要放松行政监管,使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但主承销商自主创新的定价方式须事先报证监会备案。

  《修订办法》同时规定,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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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涛 | 版面编辑:张兰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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