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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监局拟年内完善车险条款

2012年03月19日 21:52 来源于 财新网
结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前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突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1年12月20日,杭州,某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窗口。 龙巍 /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符燕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前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下称《示范条款》)。深圳保监局表示,深圳保险总公司将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并参考中保协《示范条款》的内容,对现行车险条款进行修改完善,该项工作争取在年内完成。

  深圳保监局认为,《示范条款》突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题,有五大亮点。

  首先,调整车辆损失保险承保方式,所谓“高保低赔”问题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保险公司以往在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以后,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新出台的《示范条款》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这意味着今后车主为车投保时,可不再按新车价格来计算保费,而是依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来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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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毕爱芳 |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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