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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豁免获批

2010年10月26日 16:53 来源于 财新网
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财新网】(记者 曹祯)今后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10月26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称该豁免已获国务院批准。

  此举是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

  此前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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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菁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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