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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厘清投融资平台发债标准

2010年08月23日 15:18 来源于 财新网
经营性收入70%以上来自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需提供地方政府债务/收入比,且初步拟定该比例不得超过100%
  【财新网】(记者 冯哲)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发改委办公厅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从发债人资格、担保行为、资金用途监管等方面对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债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范。

  发债人资格方面,《通知》要求,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政府项目回购或政府补贴的,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70%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作为参考,如债务比例较高,其发债申请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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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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