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下称《通知》),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下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新网】(记者 王紫雾 张冰 4日发自北京)在实行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半年后,国税总局印发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再次重申了针对大小非限售股转让征收所得税的细节解释。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则再次被明确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被排除在转让环节征收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