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监管机构的知情人士透露,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PE)所持国有股,国家发改委曾建议参照创业投资企业一并考虑豁免转持义务,但有关部门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已经属于市场充分竞争的领域,本来就应该“国退民进”,故不宜参照创业投资企业豁免转持义务。
9月19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处长刘健钧在“中国首届创业板发展论坛”上透露,所有在国家和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投资形成的国有股均可豁免转持;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也一律豁免转持义务。他表示,这一“国有创业投资股豁免转持建议”已获得财政部认可。财政部正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的政策,并可望尽快上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