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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提供信用担保函 外资行和中资行或将成陌路

2009年09月17日 17:49 来源于 caijing
中资行可要求外资行提供其母公司的担保函作为中国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履约保障,成为一些中、外资行无法达成协议的分歧所在
 

  新版《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下称新版《主协议》)启用后,中资银行按照国际惯例,可以要求外资银行对手方提供其集团(母公司)的信用担保函作为履约保障,在此前旧版的主协议中并无此项要求。这成为一些中资银行至今未和外资银行签约的主要障碍。

  经过半年的过渡期,从9月16日起,旧版的《主协议》停止使用,所有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都将遵循统一的新版《主协议》。该新版《主协议》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于今年3月间推出,过渡期结束后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将不得继续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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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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