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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热议“追讨基金红利”

2009年05月23日 08:35 来源于 caijing
针对南方稳健2号基金不分红行为是否违约,出现不同观点,而法规如何对分红基准等做出明确规定,也被认为刻不容缓
 

  “追讨南方基金巨额红利”事发已有月余,法律界对此事的观点也更趋专业化,且逐渐多元化。

  在5月22日举办的“开放式基金分红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以南方稳健成长2号(代码:202002.OF,下称南方稳健2号)为例,仅从合同条款来看,不分红的行为属于明显违约。

  南方稳健2号的基金合同明确指出,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收益分配采取两种方式——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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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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