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下称60号文),分别对企业重组、清算业务中的税务处理事项做了系统性规范。
59号文规定,重组业务应根据不同的类型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方式,拟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方式的重组业务,必须满足“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等衡量标准。
由此,符合上述衡量标准的企业,有望获得在重组业务过程中降低税务成本的机会,诸如允许重组后的实体继承原所得税事项(包括优惠政策)、弥补重组前部分亏损额、将重组确认的所得税额在以后年度分摊而不必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纳税额度等。